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四个特别”政治要求,践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具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可以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可以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其中,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九级管理岗位任职3年以上。
(四)主要以专业方面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门槛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并且拥有相对应的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一)提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
(二)提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
(三)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或者3年以上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
(四)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或者3年以上初级专业方面技术职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任务以及推进“四件大事”“四个创建”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方面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的,应当从严掌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能够最终靠竞争(聘)上岗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领导人员的,能够最终靠公开选拔(聘)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人选资格条件要求比较高特别是需要补充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且本地区本系统没合适人选的,能够最终靠委托相关机构遴选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其中民主推荐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人选的,可以参照主管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来确定其范围。
第十四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八条提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些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第2个工作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主要以专业方面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
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涵盖领导班子各项职责,最重要的包含政治责任、安全稳定、事业发展、服务成效、科学管理、改革创新、队伍建设、廉洁从业、党的建设等方面,详细的细节内容根据单位实际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基础上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岗位工作职责和分管工作制定。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质量和效率。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用好巡察、审计、统计、信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服务对象评价等各方面成果,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能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领导人员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领导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第三十一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丈夫妻子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第三十三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和党性教育,围绕提升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分层级分领域分专题开展履职能力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四条统筹各类教育培训,充分的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资源,原则上每5年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第三十五条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践锻炼,积极选派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艰苦复杂环境、关键吃劲岗位锻炼,安排参与专项督查、乡村振兴、信访维稳等工作,在完成重点工作和急难险重任务中加强历练。
第三十六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符合交流条件的,可以交流任职。
第三十七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类别和经费来源等,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注意引导和促进领导人员在推动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第四十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等管理监督有关制度。
第四十四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六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承担。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