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诉某出书社劳作争议胶葛案——人事争议案子受案规模及工作单位转企后的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
原告某出书社以董某某已辞去职务,两边已免除人事联络,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确定现实过错,适用法令不当为由申述恳求:承认董某某1989年辞去职务行为有用,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络。
董某某辩称,某出书社至今没有向其送达免除劳作联络的书面决议,档案仍在该社,故赞同劳作裁定判定,不赞同某出书社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出书社树立于1951年,原为国家新闻出书署所属的工作单位。某出书社于1998年收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2002年1月9日,某出书社一起取得《工作单位法人证书》。2009年2月24日,某出书社刊出《工作单位法人证书》。2011年2月18日,某出书社称号改变为某出书公司。
董某某自1975年开端在某出书社作业,1989年2月,董某某以借调方式至海南某公司作业,借聘期为三年。1989年8月4日,董某某向某出书社递送了辞去职务陈述,在陈述中表明想取得高级职称证明。同年,某出书社担任人在该辞去职务陈述上指示人事部门按规则处理。董某某主张自己在提交辞去职务陈述后,时隔几日又分别给社长和人事处打电线月,某出书社给董某某开具了高级职称证明。时隔6年后,董某某于1996年找到某出书社,要求安排作业。某出书社以董某某已于1989年辞去职务为由未给董某某安排作业。尔后,董某某一向向某出书社的上级安排某出书总社反映状况。2001年1月,某出书总社出具书面定见,赞同某出书社对董某某辞去职务一事的处理。随后,董某某于2001年2月向人事部人事裁定公正厅裁定办公室提交了裁定恳求书,因得知某出书社已收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董某某撤回上述裁定恳求。2002年3月,董某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要求吊销《关于董某某辞去职务的处理定见》,康复与某出书社的劳作联络。裁定安排支撑了董某某的申述恳求,判定保持某出书社与董某某之间的劳作联络。某出书社不服而诉至法院,要求承认董某某1989年辞去职务行为有用,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0日作出(2002)东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定:一、承认董某某于一九八月四日已从某出书社辞去职务,某出书社于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董某某人民币一万四千八百零七元整。二、驳回董某某其他诉讼恳求。宣判后,董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2002)二中民终字第9666号民事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董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恳求监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09289号民事判定,保持该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9666号民事判定。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是否为劳作争议胶葛,二是董某某的辞去职务行为是否树立。
关于本案是否为劳作争议胶葛的问题。根据某出书社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工作单位法人证书,1998年至2009年期间,某出书社性质上应归于施行企业化处理的工作安排。根据《劳作部办公厅关于施行企业化处理的工作安排与员工产生劳作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则,施行企业化处理的工作安排的整体员工应按照《劳作法》的规则,与所在单位经过签定劳作合同树立劳作联络。本案中,董某某的裁定恳求是保持与某出书社的劳作联络,某出书社申述要求承认董某某于1989年现已辞去职务。某出书社与董某某之间的胶葛从1989年递送辞去职务陈述起至2002年恳求劳作裁定,时刻跨度较长,加之1998年某出书社开端施行企业化处理,本案触及人事联络与劳作联络的联接和改变问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下发《人事争议司法解释》初次将部分人事争议归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本案董某某恳求裁定、某出书社申述的时刻为2002年,结合其时的法令方针,两边无法就人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且本案二审终审后,董某某于2005年、2007年两次向有关部门恳求人事裁定,但均未被受理。归纳某出书社性质改变状况及本案胶葛产生的布景,原审以劳作争议胶葛受理并作出判定并无不当。
关于董某某的辞去职务行为是否树立的问题。1990年9月8日,人事部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作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处理人员辞去职务暂行规则》,对工作单位人员辞去职务的流程作出具体规则,该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董某某于1989年8月4日递送辞去职务陈述,某出书社未能及时处理辞去职务手续。因《全民所有制工作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处理人员辞去职务暂行规则》施行于1990年9月8日,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故董某某主张某出书社违背人事部相关规则,根据缺乏。本案中,董某某于1989年8月4日向某出书社递送书面辞去职务陈述并由时任社长指示按规则处理。董某某虽主张撤回辞去职务持续借调,但未能提交的确充沛的根据,一起结合3年借调期满后,董某某长时间未和某出书社联络的实在的状况,能够以为董某某的辞去职务行为现已收效。
1.人事争议胶葛处理有其本身的开展前史,与司法程序接轨后,人事争议案子受案规模、程序亦有清晰标准,判别一个案子是劳作争议仍是人事争议,应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及案子客观状况进行。
2.工作单位转企后,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聘任合同或劳作合同的胶葛宜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工作单位人事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3条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定(2002年9月20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9666号民事判定(2002年12月13日)
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09289号民事判定(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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