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5-05-05 家具拆装  提示: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2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理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各部门要格外的重视,严格按照闽政〔2000〕26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和真实的情况,积极稳妥处理好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二、各企业主管局应抓紧做好各项工作,于2000年12月31日前理顺下属国有企业中“停薪留职”、“挂名、挂靠”、“两不找”、“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长期病休”、“因私出国(出境)”、“放长假”、改制企业职工等八类人员的劳动关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国有企业不可以再采取“停薪留职”、“挂名”、“挂靠”、“长期病休” 和“放长假”等办法分流安置本企业职工,不得再发生“两不找”现象。国有企业中“因私出国(出境)”的人员应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

  三、我市国有企业上述八类人员按下岗职工待遇处理的截止时间是2000年12月31日,即2000年12月31日前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凡按下岗职工处理的,既可申请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可直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市场再就业;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立即进入市场再就业。

  四、我市国有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确无岗位安排,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但企业应按规定为职工支付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2000年12月31日前,我市国有企业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时,若无力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可申请再就业基金,并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解决。

  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资金确有困难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变现或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得收入予以解决,也能采用别的形式解决。国有企业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依据闽政〔1999〕16 号文件规定向同级再就业办申请再就业基金予以补助。

  六、企业招用下岗职工,应在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在此之前,企业与下岗职工应签订《再就业协议书》。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签的,应提前30日向职工提出;对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职工协商合同期限,并办理续签手续,协商不一致的,续延的劳动合同期限视同前期劳动合同期限。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劳动监察)力度,完善用工年检制度,并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建立作为用工年检的重要内容。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限其补签,拒不补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全省企业已基本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对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完善劳动合同制”、“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和省委六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并针对各地贯彻《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16号)文件精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完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9〕16号文件,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原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限长于2001年12月31日的,一律于2001年12月31日终止。协议期满返回企业的“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可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安排的可按下岗职工处理。对协议期满仍未返回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通知其30日内返回,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挂名”、“挂靠”人员是指名义上挂靠单位,实际上未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挂名”、“挂靠”人员进行清理。对原“挂名”、“挂靠”人员,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办理解除“挂名”、“挂靠”关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挂名”、“挂靠”的关系自动解除。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用人单位不得再办理“挂名”、“挂靠”手续。

  “两不找”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单位与职工约定或未经协商自然形成单位不给职工发工资、职工不找单位要求安排工作的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通知“两不找”人员30日内回本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本单位有岗位的,可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的,按下岗职工处理;已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原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限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今后,不得再发生“两不找”情况。

  用人单位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年)的职工,确无岗位安排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签订“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的生活费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70%或当年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薪资60%的标准发给,困难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对所在地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患病和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期规定。凡医疗期满,完全恢复劳动能力的以及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到10级的,单位有工作岗位的,可安排上岗;无岗位安排的,可以按下岗职工处理,也可以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处理。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予以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厂内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内退待遇和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要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后,由当地社保公司按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以“长期病休”为由从事其他有收入劳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回本单位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手续,限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职工因私需出国(出境)定居的,用人单位理应当终止其劳动合同。对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出国(出境)定居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已经放长假超过1年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回单位,并给予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安排的,按下岗职工处理。对限期不回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组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能以入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或以入股取代劳动关系。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安排下岗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劳动权利作限制。

  实行合并、分立、联合、兼并的企业以及它主管部门,在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应有分流安置职工和劳动关系处理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办法,并按《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9.上述条款中所称“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10.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除依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

  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2.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资计算,职工月平均薪资低于企业月平均薪资的,按企业月平均薪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薪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3.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与职工协商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国有企业支付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依据闽政〔1999〕16号文件规定申请同级再就业基金子以补助。

  14.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时,应当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失业证或求职证(下岗证)、“解除、终止劳功合同证明”等证明材料,招用国家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技术工种的职工要查验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职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凡招用农村和外省劳力,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部管门批准。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还未签订劳合动同的,都应当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临时性用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理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按合同到期年度将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分序造册,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要根据职工劳动合同期限,提前做好预报工作,可在合同期满前向职工提出是否续签的意向,双方同意续签的,可于合同期满时依法办理续签手续。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企业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延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职工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如没有续签,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继使用职工时,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7.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新建单位制订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并在半年内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18.各类企业应当按《工会法》组建工会,在全方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不同企业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签订不一样的集体合同。

  19.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20.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任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完善集体合同报审的登记、审核、管理等程序。

  21.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将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建立作为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限期补签,拒不补签的,劳动保障行政主任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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