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

2024-11-16 家具拆装  提示: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大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企分开等原则组建。该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和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及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按公司集团模式经营管理。

  国家电力企业成立后,电力工业部继续行使对电力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原由该部承担的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接受电力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与监督。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履行对电力工业的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

  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条件成熟时,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管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再设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一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部应会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保证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大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

  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是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及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公司按公司集团模式进行经营管理,其组建原则是:

  ——有利于引入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调动多家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的积极性,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

  ——有利于国家对电力工业的宏观调控和对电网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一)经营国务院界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体系;运用国家资本金并开展经批准的公司融资业务,对电力项目来投资并负责偿还本息。:

  (二)享有产权收益,决定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产权变更、分配的方法以及其他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任免全资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及监事会成员;对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研究决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任免其领导成员。

  (三)研究制定公司发展的策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投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电力联网建设,经营管理联接区域电网的主干网络和跨区送电的大型电厂以及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四)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依法对与国家电网相联接的发电厂和电网实施统一调度;监督全国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逐步的提升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

  ——电力工业部直属及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局)及其他电企业单位的国有股权;

  ——中央向地方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他发电公司、水电流域研发企业参股并经国务院批准由电力工业部代表的国有股权;

  ——电力工业部对别的企业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和以中央投资主体的方式对项目来投资后形成的国有股权;

  (一)国家电力公司的总资产为资产营业范围内的总资产,包括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和相应的债务。公司资本金以财政部批复的1995年度决算的国家资本金认定,具体数额由财政部确认。

  (二)未纳入财政部批复的1995年度决算但属于下列资产金额来源形成的资产,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界定为国家电力公司的资产并相应确定国家电力公司的国家资本、其他国有权益和应负的债务。

  ——原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投入电力项目(不含已转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电力项目)形成的资产;

  ——华能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由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中用于电力项目的煤代油基金,50%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对华能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本注入;另50%以及用于其他项目的煤代油基金作为贷款,由国家电力公司监督使用单位偿还本息);

  (一)在国家电力公司取得营收以前,其日常经费在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二)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目前维持现有渠道,由国家财政拨款。待条件成熟后,国家财政原则上不再拨付电力工业各类事业费。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分别不一样的情况处理:

  ——国家电力公司直属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在国家电力公司取得营收前,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的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等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相应的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三)为保证全国联网等重大电力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教育、通信、调度等项目的资本投入,处理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所需的恢复性资本投入,国家电力公司必须筹措必要的经营资金及再投资资金。具体筹措方式是:

  ——集中部分技术开发费作为对技术方面的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重大科学研究(包括软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费用。技术开发费在各子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国家对国家电力公司的再投入和电力建设项目中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经国家认定后由国家电力公司为出资者,其资本金为国家电力公司的资本金。

  前3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国家电力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4人。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副总经理由党中央管理、国务院办理行政任免手续。目前,公司正、副总经理暂由电力工业部部长、副部长兼任,兼职不兼薪。公司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

  国家电力公司要确保国家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发挥整体优势,办好关系全国电力发展的大事。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要充分尊重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各企业集团公司参加国家企业集团试点的工作不变。

  (一)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葛洲坝6个 集团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各集团公司通过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

  (二)山东、四川、福建、云南、广西、贵州6个独立的省(自治区)电力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

  (三)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该公司继续承担四省(自治区)联营、集资开发红水河流域水电和其他电力资源;建设省(自治区)电网间输电主干网络,实现西电东送的任务;依法调度管理互联电网,经营其所属资产。

  (四)华能集团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单列,其主要经营者由国家电力公司任免。

  (五)国家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单列,其主要经营者由国家电力公司任免。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5〕5号) 精神,保持电力工业部与公安部对水电武警部队的共管体制。武警水电部队(又称“安能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由电力工业部管理改为国家电力公司管理,建立国家电力公司和安能公司之间的资本纽带关系。

  (七)电力工业部所属其他公司,按其产权结构分别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参股公司。

  (八)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是国家电力公司的电力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国家电网的调度运行,依法对全国电网实施调度管理。

  (九)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和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分别组建为中国电力工程咨询顾问公司和中国水电水利工程咨询顾问公司,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取得进行项目审查评估的资格,审査评估结果作为国家批准项目可研报告的依据。两公司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参加市场之间的竞争,为业主服务。

  (十)电力工业部所属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由国家电力公司管理《中国电力报》是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党的机关报。

  (一)国家电力公司接受电力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对国家电力公司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的职能。

  (二)国家电力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电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由电力工业部报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及年度计划报电力工业部和国家计委审批。

  (三)国家电力公司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财务计划在国家财政中单列,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四)国家电力公司与银行是借贷关系。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资金能力和国家政策按项目配股需要出示的软贷款,按项目贷给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全资子公司,由借款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五)国家电力公司与其他投资主体是法人参股关系,是电力建设的合作伙伴。国家电力公司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公司的发展,为其并网运行创造条件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今后新建电网工程均与电厂工程分别立项,国家电网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筹措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和通过地方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并负责偿还本息。对于集资办电建成的属于国家电网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包括集资办电的电厂送出工程,也按上述原则予以规范。

  第一条为确立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正式成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其所属企业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是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与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公司按企业集团模式经营管理。

  第六条 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业务上接受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经营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股权。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全国电力联网建设,经营管理联接区域的电网和跨区域送电的大型发电厂以及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监督全国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对国家电网和与国家电网相联接的发、输、配电企业实行电网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本公司出国人员审批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

  第十七条 公司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三总师”和公司部门负责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三)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公司管理制度,聘任公司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部门负责人员;

  (四)审查批准子公司重大决策方案,考核子公司经营成果,决定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资本转增;

  (五)按法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子公司主要经营者和监事会成员,委派参股企业股东代表。

  第二十条 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公司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向公司派出监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用户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9人,其中政府代表不超过6人。

  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连任不超过两届。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监督、检查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核准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财务计划在财政部单列,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所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审议批准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公司的帐目、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专题向总经理提出内部审计报告,保证公司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相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招收和辞退员工,制定和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公司执行干部任期制、聘任制、交流制、员工合同制等国家规定的人事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遵守政府的劳动保护法规,执行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