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丨12家事业单位招聘!

2024-11-17 新闻资讯

  为进一步提升长春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持续推动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长春市面向202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开展“强医计划”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北京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同济大学、郑州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南京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海军军医大学(第二军医大学)、空军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广州医科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厦门大学、苏州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山东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吉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延边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大连医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和辽宁中医药大学等36所普通高校2025年毕业生。

  5.2025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须在2025年1月1日—2025年7月31日期间获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2025年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生须在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期间获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毕业证、学位证有一个日期为2025年的,可视为2025年毕业生);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专业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招聘专业以国家教育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本科专业目录为准。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在读的非2025年毕业生(2026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25年毕业生。同时,普通高校在读的非2025年毕业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会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本次专项招聘活动采取现场报名和线上报名两种方式来进行。有应聘意向的毕业生须根据相关要求向企业报名邮箱(详见附件1)投递报名材料,并拨打招聘单位电线.现场报名

  参加现场报名的毕业生,须在校园专场招聘会(校园双选会)前将报名材料发送至招聘单位报名邮箱(详见附件1),并在招聘会当天报名时限内,携带报名材料来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

  地点:吉林大学新民校区,第二教学楼2202(长春市朝阳区同光路1190号)

  地点: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阳光大厅(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与现场报名的毕业生,请于2024年12月25日前,将报名材料发送至招聘单位报名邮箱(详见附件1)。为提高招聘成功率,建议毕业生尽可能地选择现场报名方式。

  1.《长春市面向202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开展“强医计划”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2,须加盖院系、就业指导中心印章);

  1.每名毕业生只允许报考一个招聘岗位,要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来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合格方可参加面试考试。资格审核检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均取消聘用资格。

  面试由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并于2025年1月20日前完成全部面试考试,面试具体时间及地点由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通知。面试采取现场或线上提问、试讲等方式来进行,主要考核应聘人员专业相关知识及综合素养等。面试时,应聘人员须携带(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相关材料,由招聘单位做审核。

  面试全部结束后,同一岗位依据参加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最终拟签约人选,并通过应聘人员所留的联系方式通知本人。在考生面试成绩相同情况下,对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优先聘用条件的优先聘用;没有符合优先聘用条件的,按面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如分数仍然相同的情况下,进行下一轮面试加试。

  经企业同意后,拟签约人选须按招聘单位要求,与招聘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未按规定签约的,视为自动放弃签约资格。

  所有签约的毕业生按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要求,到签约的招聘单位人事科(处)报到。报到时,要携带签约的就业协议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经招聘单位审核通过后,参加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的考生,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做考察,并对其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体检、考察有一项不合格的,取消拟聘用人选资格。考生在体检、考察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或违法违纪等情况导致体检、考察结果不实的,取消拟聘用人选资格。

  (一)对在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以及自动放弃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不进行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不是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到同级人社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二)考生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不能如期获得毕业证、学位证、相关资格证(成绩合格证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明),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取消聘用资格,不进行递补,招聘单位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被聘用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相关文件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