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4日电(记者王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来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方针的公告》,扩展税收方针合适运用的规模、一致税收方针适用目标、细化税收方针适用景象,进一步激起各类运营主体内生动力和立异生机。
在经营账簿印花税方针方面,公告清晰,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建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经营账簿记载的实践所收本钱(股本)、本钱公积算计金额,原已交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交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同意施行的重组项目中产生的债款转股权,债款人因债款转为本钱而添加的实践所收本钱(股本)、本钱公积算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在应税合同印花税方针方面,公告清晰,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没有实行结束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继承原合同权力和责任且未改变原合同计税根据的,改制重组前已交纳印花税的不再交纳印花税。
在产权搬运书据印花税方针方面,公告清晰,对因企业改制、兼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搬运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办理责任的部分按规则对土地、房子等权属进行行政性调整,以及对同一出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子等权属书立的产权搬运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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